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0)日表示,委員會已經通過針對台北有線電視法草案修正部分,其中關於台北有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法主管機關仍然採用中央、地方分權管理,至於開臺條件則以縣市為單位,籌設期間規定修正為5年(得延長1年),播送之基本頻道數則增訂系統經營者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辦法之義務規定,並應於實施前3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NCC官員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法再修正案中主管機關仍然採用中央、地方分權管理,有線電視費率審議部分,以系統經營者提供數位服務與否為區分,也就是系統經營者以數位化技術提供基本頻道服務者,由NCC審議,併納入地方機關代表,若系統經營者以類比技術提供基本頻道服務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審議,各地方審查委員會組成則應有NCC代表。

開臺條件部分,則是以縣市為單位,允許得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分期設置,但是第一其不得低於經營地區總戶數的三分之一,至於籌設期間規定則由原草案中規定3年(得延長1年)修正為5年(得延長1年)。

在垂直管制部分,增訂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提供予它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基本頻道數,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十分之一規定,並增訂系統經營者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辦法之義務規定,並應於實施前3個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將得要求其變更。

NCC表示,本次修正中也增訂系統經營或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之系統經營者,不得已不正當方法,促使頻道供應事業對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經營者或其他公公眾收視廳之播送平台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規定,同時也增訂收視費用請求權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限5年規定。

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法務處今日就修正草案經過多次會議後各方面的建議跟意見作報告,同時也提出修正建議方向,「政策方向都有共識,剩下的文字細節需要法律事務處再處理,最短時間內彙整後會送委員會逐條討論,再送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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